发布日期:2023-06-22 23:30:50

人造砂岩技术人造砂岩技术:权威专家解析打破传统建筑材料的边界

本文目录

  1. 两广地区的山脉?
  2. 107省道沿途景点?
  3. 米仓山是属于秦岭山脉吗?
  4.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5. 郑州地区地质构造情况?

两广地区的山脉?

广西主要山脉:

一、桂北凤凰山、九万大山、大南山和天平山等骨架。

二、桂东北主要有猫儿山、越城岭、海洋山、都庞岭和萌渚岭等,其中猫儿山主峰海拔2141米,为岭南和广西最高峰。

三、桂东南有云开大山;桂南有大容山、六万大山、十万大山等。

四、桂西北为云贵高原边缘山地,如金钟山、岑王老山等。

五、内部山为东北至西南走向的架桥岭、大瑶山和莲花山,西翼为西北至东南走向的都阳山和大明山。

广东主要山脉:

一、莲花山脉

粤东最主要的一条山脉,岭南四大山脉之一。东北--西南走向,主峰位于海丰的莲花山1336米,最高峰铜鼓嶂1560米。

西南-东北走向,主峰飞云顶。

三、九连山脉

东北——西南走向,北起江西赣州境内,南至广州白云山。最高峰黄牛石1430米。

四、青云山脉

西南——东北走向,主脉位于新丰、翁源、连平一带,向东北方向进入江西境内。最高峰云髻山(阿婆髻)1422米 。 分界线,西北与滑石山以滃江为界。东南与九连山脉大致以105国道、流溪河为界。其中有著名的云髻山自然保护区。

五、大东山脉

东南-西北走向。

六、九峰山

东-西走向,主峰五指峰1726米。

七、云雾山脉和云开大山

云雾山脉,西南-东北走向,最高峰大田顶。云开大山大部分落在广西境内。

八、天露山脉

九、凤凰山脉

东北——西南走向,最高峰凤凰山1497米。

十、起微山

南北走向,最高峰大雾山1659。

十一、罗壳山

南北走向,最高峰大稠顶。

十二、滑石山脉

西南-东北走向,位于韶关东部粤赣交界,最高峰木地石1400米。分界线,西与大东山以北江为界。北与大瘐岭以浈江为界。东、南与青云山脉以滃江为界。

十三、罗平山脉

罗平山脉是指广东省西南部罗定市东侧到广东省北部连平县东侧一条连续不断的山岭地带。

十四、南岭山脉

横亘在湘桂、湘粤、赣粤之间,向东延伸至闽南。东西长约600公里,南北宽约 200公里。因南岭由越城岭、都庞岭、萌渚岭、骑田岭和大庾岭5条主要山岭所组成,故又五岭。

107省道沿途景点?

北京

107国道从广安门外大街起

经宛平城

由京周路进入房山区

房山世界地质公园

地处太行山脉与燕山山脉交汇部位

是中生代燕山运动隆起后

又经新生代喜马拉雅运动抬升的山地和丘陵

周口店园区的古人类遗址

石花洞园区的岩溶洞穴

十渡园区的峰丛峡谷

共同组成了房山地质公园的千姿百态

周口店遗址

石花洞溶洞

十渡岩溶峡谷

河北

沿着国道出京

进入燕赵之地

野三坡国家地质公园

巍巍太行从这里沿冀、晋、豫边界千里南下

峥峥燕山从这里顺京、津、冀一路东行

野三坡地区

是华北板块内造山带的典型代表

奇山秀谷

不仅吸引地质学家

也引得游人流连忘返

野三坡峡谷

涞源白石山国家地质公园

雄踞八百里太行山的最北端

以独特的大理岩峰林地貌而闻名

峰林峥嵘、峭壁陡崖

其形其韵神似黄山

雾锁白石山

继续南行

遥望西边的太行山

东距107国道近百公里

坐落着阜平天生桥国家地质公园

公园以天生桥和瀑布群著称

天生桥

冬日的冰瀑

太行山中段的赞皇嶂石岩国家地质公园

是嶂石岩地貌的命名地

太行山在快速隆升过程中

受流水侵蚀等地质作用

形成以石英砂岩为主体的阶梯状陡崖和赤色峰屏

丹崖长墙连续不断

阶梯状陡崖贯穿全境

有“百里赤壁,万丈红绫”的美誉

嶂石岩地貌

临城国家地质公园

相比嶂石岩公园更靠近国道

以北方岩溶地貌、嶂石岩地貌等景观为主

是研究岩溶洞穴和沉积学的天然博物馆

崆山白云洞岩溶洞穴

邢台峡谷群国家地质公园

它既有北方山岳的雄伟气势

又具南方山水之秀美

峡谷群具有狭长、陡峻、深幽、赤红、集群的特点

成为八百里太行山的一大奇观

被誉为“太行奇峡”

邢台峡谷

武安国家地质公园

太行山麓的又一宝藏

京娘湖、古武当山、武华山

石英砂岩形成峡谷峰林景观

山水环绕、群峰竞秀

京娘湖

河南

沿着107国道继续南下

中原,天下之中

安阳红旗渠 · 林虑山国家地质公园

位于太行山南麓

著名的人工天河红旗渠悬在半山腰上

这里山高谷深、步移景换

属典型的多级台阶切割式地貌

红旗渠

太行山大峡谷

位于新乡辉县的关山国家地质公园

境内集滑塌峰林独特的地质地貌

和南太行众多山水佳景于一体

宛若一幅山水画的立体长卷

米仓山是属于秦岭山脉吗?

米仓山属于秦岭山脉

米仓山,为秦岭山系的广义大巴山的一段。其中紫阳县任河以西称米仓山,以东为狭义的大巴山。米仓山自西北向东南延伸于川陕边界,一般海拔1500~2000米。山地层状地貌结构明显。组成物质有石灰岩、砂岩、页岩、花岗岩、板岩、千枚岩等,在灰岩分布区,喀斯特地貌发育,尤其是米仓山,溶洞、暗河、石芽、落水洞、漏斗、溶蚀洼地等较多。大巴山、米仓山多为石质山地或土石山地,森林覆盖率为26%,其中南郑县的黎坪、碑坝,岚皋及镇坪两县南部林木茂盛。其他地区,尤其是低山丘陵区植被覆盖度较小,以草灌为主,水土流失有所加剧。

其中,在陕西省紫阳县境内,米仓山为大巴山的一部分,同狭义的大巴山以任河为界;本县西南部为其东缘。县境内的米仓山总面积约850平方公里,区内分布24乡(镇)。海拔285~1799米,千米以上山峰47座,以老兰山为最高。水系发育,河溪皆自北西流向南东,进入任河或汉江。较大支流有渚河、麻柳坝河、朱溪河、绵鱼河等。

气候特点

米仓山地处中国大陆南北地理和气候以及生态的过渡带,受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的双重影响,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年降水量多达1200毫米以上,年平均气温约15°C左右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科普、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郑州地区地质构造情况?

1、地形地貌 郑州市位于秦岭东段余脉、我国第二级地貌台阶与第三级地貌台阶的交接过渡地带。

总的地势为西南高、东北低,呈阶梯状下降,由西部、西南部构造侵蚀中低山,逐渐下降过渡为构造剥蚀丘陵、黄土丘陵、倾斜(岗)平原和冲积平原,形成较为完整的地貌序列。

其中,西部、西南部中低山分别由嵩山、箕山组成,二者呈东西向近于平行地展布在西部中间地带和西南部边缘。

嵩山地形标高一般500——1200m,相对高差300——600m,形成登封、新密与巩义、荥阳的自然分界,其最高峰玉寨山海拔1512.4m,为全区诸峰之冠。

箕山地形标高一般500——800m,相对高差200——400m,构成郑州市西南部边界;构造剥蚀丘陵位于中低山前部,地形标高200——500m,相对高差100——200m。

受地层岩性影响,一般灰岩及砂岩分布区常形成园山秃岭式的正地形,而页岩、泥岩分布区多形成相对低洼的负地形;黄土丘陵位于区内西北部、中北部地区,地形标高200——300m,相对高差30——150m,地面沟壑纵横,地形支离破碎;倾斜(岗)平原位于丘陵前面,近南北条带状展布在中部地区。

地形标高100——150m,自西向东,纵向上从丘前到下游呈倾斜状,坡度一般3——10度,自南向北,横向上呈岗状相间的波状起伏形态;冲积平原广泛分布于东部地区,系黄河冲积形成,地势平坦,地面标高80——100m,由西北向东南倾斜。

2、地层岩性 区内地层,自太古界、元古界、古生界、中生界至新生界、除志留、泥盆和侏罗系缺失外,其余均有出露。

太古界为登封群一套变质较深,并受不同程度混合岩化作用的片岩、片麻岩、变粒岩、千枚岩等及少量大理岩、磁铁石英岩等。

呈东西向分布于嵩山西部。

元古界主要由嵩山群浅变质石英岩、石英片岩、白云岩和汝阳群砾岩、砂砾岩、石英砂岩夹页岩及洛峪群石英砂岩、页岩等组成,亦呈东西向分布于嵩山、箕山中部。

古生界分别由寒武系灰岩、页岩、白云岩;奥陶系灰岩、白云质灰尘岩、白云岩、页岩;石炭系页岩、粘土岩、灰岩、砂岩、煤层、煤线和二迭系砂岩、粘土岩、煤层、煤线组成,主要分布于嵩山两侧及箕山北坡一带。

中生界由三迭系页岩、砂岩、粉砂岩、粘土岩及砂质粘土岩组成,分布于嵩口箕山之间地区。

新生界分别由新近系半胶结粘土岩、砂岩、砂砾岩、泥灰岩及第四系松散状粉土、粉质粘土和砂砾石层组成。

前者一般分布于中部丘陵地区及西北部黄土丘陵的沟谷底部;后者广泛分布于东部冲积平原、西北部黄土丘陵及中、西部山间谷地和丘间凹地地带。

之外,区内尚有嵩阳期中性侵入岩和王屋山期酸性侵入岩分布。

嵩阳期侵入岩以闪长岩、花岗岩为主,局部为辉长岩,分布于嵩山西部、登封石牌河一带;王屋山期侵入岩主要为黑云母花岗岩,分布于嵩山西部、登封水磨湾——石坪一带。

3、地质构造及地震 郑州市位于中朝准地台的秦岭东西向复杂构造带东端。

自太古代以来,先后经过嵩阳、中岳、少林三次著名造山运动等不同期次、不同方向构造作用的迭加与改造,致使本区构造形态、构造格架异常复杂。

依其形迹由老到新按方向归纳如下: (1)南北向构造 主要发生在前震旦纪地层中,并为东西向构造所包容。

系嵩阳、中岳等造山运动之产物,为强烈的南北向褶皱构造,其褶皱多为紧闭的轴面向西倾斜、向东倒转的复式背斜,轴面倾角一般45度。

(2)东西向构造 该构造是本区的主要构造,为一系列东西向展布的断裂和褶皱构造。

其中,褶皱构造形成嵩山背斜、箕山背斜和两背斜之间的颍阳——芦店向斜。

嵩山、箕山背斜东西向延伸,并相互平行,长110km,分别构成本区西部、西南部中低山地。

两背斜北翼完好,地层向北倾斜,倾角20——30度。

嵩山背斜南翼受东西向月湾断裂破坏,倾角较陡,一般在40度以上。

月湾断裂位于嵩山背斜南翼,走向近东西,倾向SSE,倾角45度。

断裂北盘是构成本区基底的太古界登封群、元古界嵩山群和王屋山期花岗岩体;断裂南盘为盖层,即向东倾伏的颍阳——芦店向斜建造。

(3)北西向和北东向构造 系两组走向分别为NW310——320度和NE15——30度左右的线状断裂。

其中NW向断裂出现频率较低,但规模较大,具代表性的有五指岭断裂、嵩山断裂、吕店断裂;NE向断裂出现频率较高,然而规模较小,主要有王屯断裂、少林寺——水磨湾断裂、伊河断裂等。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本区大部分地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1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

唯登封西南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

据历史地震资料记载,本区未曾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只有弱震若干次,地震活动具有强震少、弱震频的显著特征。

  • 人造砂岩技术人造砂岩技术:权威专家解析打破传统建筑材料的边界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部门干部